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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国慈善联合会(以下简称“联合会”)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,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和《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联合会所属分支机构,是联合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,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,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。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、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。
第三条 分支机构依据行业急需、条件成熟、作用显著工作领域不重复的发展原则,按步骤、分阶段设立。
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,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中国慈善联合会的规范全称,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。
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联合会《章程》宗旨,不得开展与联合会《章程》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。
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联合会《章程》和本《办法》,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。
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号,其财务由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实行专账管理,专款专用。
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需经联合会理事会批准,日常协调、管理、服务工作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。分支机构应向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。分支机构举行的重要活动和会议,应报秘书处批准。以联合会名义或分支机构名义印发文件的,应按照联合会秘书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。
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联合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收取会费,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联合会的会员,收取的会费属于联合会所有,专款专用。
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
分支机构依申请而设立,其申请人应为发起人,人数不得低于五人,发起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,应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、行业影响力和社会信誉,无违法违规。
发起人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设立申请,书面材料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、工作职能、工作规则草案、拟开展的工作、发起人名单、经费来源说明等。
秘书处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申请进行条件审核,并经研究论证后向理事会提交初审意见,由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。
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内部最高议事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。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,负责审议分支机构的如下重大事项:
(一)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;
(二)选举或罢免负责人并向理事会报批;
(三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、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;
(四)提出变更和注销建议;
(五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联合会秘书处提名,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,报经联合会理事会批准生效。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在成员之间实行定期轮值。分支机构的其他负责人,应由主要负责人提名,经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,并报秘书处批准生效。
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理事会批准,应予以免职:
(一)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二)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的;
(三)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罢免的;
(四)理事会决定免职的;
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
分支机构可以变更下列事项:
(一)名称;
(二)负责人。
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,并向秘书处提供相应材料包括:(1)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;(2)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;(3)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。
秘书处对以上材料进行条件审核和研究论证后,向理事会提出初审意见,经联合会理事会批准生效。
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
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注销:
(一)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会《章程》行为的;
(二)已经完成或无法继续完成其设立宗旨和使命的;
(三)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注销的;
(四)理事会决定注销的。
分支机构的注销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,并向秘书处提供相应材料包括:(1)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;(2)分支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关于注销事项的决议。
秘书处对以上材料进行条件审核和研究论证后,向理事会提出初审意见,经理事会批准生效。
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决议,应由秘书处报送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并及时向社会公示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联合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